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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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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可能是由于关于安全使用渔药的科学知识普及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在水产养殖中的一些错误的用药观念流传甚广。处于生产第一线的水产养殖业者难以获得系统地科学用药的疾病防治知识。近年来一些有悖于科学用药的观念正在我国不少水产养殖地区流传,而且危害甚大。

首先,就是所谓的“治病先杀虫”。现在许多从事水产动物养殖的业者在采用药物防治疾病时,无论水产动物是发生的是什么疾病,一律首先要使用杀虫类药物。这种做法无疑从根本上背离了“对症用药”的防治疾病的基本原则。如果水产养殖动物患的就是由病毒、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引起的传染性疾病,那么,使用杀虫药物对这些病原体是几乎没有作用的。滥用杀虫药物对于已经身患疾病的水产养殖动物而言,无异于是雪上加霜。这样使用药物也可能贻误治疗疾病最佳时机和因为对患病的水产动物形成药物刺激而加重其病情。

在水产养殖动物机体上有少量寄生虫的寄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有小数寄生虫的寄生也并不意味着养殖动物就已经患上了寄生虫病。在大多数情况下,水产养殖动物身体上携带少量寄生虫并不会影响机体的健康与正常生长。如果要利用杀虫药物将养殖动物身上的寄生虫全部消灭,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而经常在没有必要使用杀虫药物时使用这类药物,不仅不能达到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目的,还存在药物污染养殖水体、破坏水体生态结构、导致寄生虫产生严重的抗药性的危险,一旦寄生虫病真的发生,反而无药可用。频繁而大量地使用杀虫药物还会影响水产养殖动物的品质、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其次,相信“猛药能治病”。在水产养殖生产中,许多业者在决定渔药的剂量时,大多不会按照其药物的说明书上规定的剂量用药,而是习惯于采用超剂量用药方式用药。有些养殖业者判定杀虫药物使用效果的标准,就是看用药后所饲养的水产动物是否会出现躁动不安,甚至跃出水面现象,即养殖动物如果不被药物刺激到出现躁动不安的现象,就认为不是好药或者是用药剂量还不足。

其实,当水产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后,水产养殖生产者急于控制疾病的蔓延和高效治疗疾病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大剂量地使用药物甚至超过有效剂量的数倍用药,事实上不仅不能有效地控制疾病,而且药物无论对养殖水体还是对动物的危害都是很大的。因此,在养殖生产中严格地按照渔药说明书上规定的剂量,严格控制使用药物的剂量,是获得良好疗效的前提。

再次,用药方式是“泼洒没有错”。与防治人体和家禽(畜)的疾病的用药途径相比,采用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确实在用药途径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这是因为生活在水体中的水产养殖动物在发病的初期阶段往往难以发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养殖生产者发现有死亡现象后才注意到水产养殖动物的病情。而此时同池饲养的大多水产动物可能均已经感染了病原体,部分水产动物还可能已经病入膏肓,甚至已经丧失了摄食能力。对于基本丧失食欲的水产动物口服药物就存在一定困难,正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少地方的水产养殖业者无论治疗水产动物的什么疾病,使用的是什么药物,一律采取了泼洒给药的用药途径。但是,除旨在杀灭养殖用水和水产动物体表致病菌的水产用消毒剂,以及用于杀灭水体和水产动物体表的部分寄生虫的水产用杀虫剂适宜采用全池泼洒的用药方式给药外,其他渔药采用全池泼洒的方式给药往往就难以达到良好的疗效,特别是抗生素类药物是不能采用全池泼洒的给药方式或按用药剂量减半后作为预防用药的。

综上所述,为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响应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的“渔药减量行动”,应避免上述不合理的用药。